9.5.3 跑道警戒燈
9.5.3.1 擬在下列情況下使用的跑道的每個跑道與滑行道(除單向運行出口滑行道)相交處應設置 A 型跑道警戒燈:
a) 跑道視程小于 550 m 且未安裝停止排燈;
b) 跑道視程在 550 m~1 200 m 之間且交通密度高。
9.5.3.2 在每個跑道與滑行道(除單向運行出口滑行道)相交處宜設置 A 型或 B 型跑道警戒燈:
9.5.3.3 B 型跑道警戒燈不應與停止排燈并列。
9.5.3.4 A 型跑道警戒燈應設置在滑行道兩側,并距跑道中線不小于表 17 中對起飛跑道的規定。
9.5.3.5 B 型跑道警戒燈應橫貫滑行道設置,并距跑道中線不小于表 17 中對起飛跑道的規定。
9.5.3.6 A 型跑道警戒燈應包括兩對背離跑道方向交替發黃色光的立式燈,設在滑行道兩側的立式停止排燈(如設有)的外側或距離滑行道邊約 3 m 處(如未設立式停止排燈)。B 型跑道警戒燈應為背離跑道方向發黃色閃光的嵌入式燈,橫跨滑行道全寬設置,間距為 3 m。如圖 87 所示。
準備在晝間使用的、和作為高級地面活動引導和控制系統的一部分的跑道警戒燈應為高光強燈。
注:為了在低能見度條件下保持一定的地面運轉速度可能需要較高的光強。
9.5.3.7 低光強和高光強的 A 型跑道警戒燈的單個燈具的光度特性應分別符合附錄 E 中圖 E.24 和
圖 E.25 的規定。低光強和高光強的 B 型跑道警戒燈的單個燈具的光度特性應分別符合附錄 E 中圖 E.12 和圖 E.20 的規定。
9.5.3.8 每一對 A 型跑道警戒燈中的兩個燈應以每分鐘 30~60 閃的頻率交替閃光,B 型跑道警戒燈中相鄰的燈應以每分鐘 30~60 閃的頻率交替閃光,隔開的燈應同時閃光。閃光的明暗時間應相同,彼此相反。
注:最佳閃光頻率取決于燈泡的光上升和下降時間。業已發現,設在6.6 A串聯電路中的A型跑道警戒燈運行于每一燈泡每分鐘閃光45~50次時效果最佳,設在6.6 A串聯電路中的B型跑道警戒燈運行于每一燈泡每分鐘閃光30~
32次時效果最佳。
9.5.3.9 在需要加強 A 型跑道警戒燈在晝間使用時的明暗對比度時,應在每一燈泡之上加裝一個足夠大小的遮陽罩,以防陽光進入透鏡,干擾燈具功能。
注:可用其他裝置或設計(例如特殊的光學設計)來代替遮陽罩。
9.5.3.10 跑道警戒燈宜由專門的串聯電路供電,也可串聯在附近的滑行道中線燈或邊燈的分三級或五級調光的串聯電路里。
圖87 跑道警戒燈
9.5.4 中間等待位置燈
9.5.4.1 擬在跑道視程小于 350 m 的情況下使用的中間等待位置標志處,除非已設有停止排燈,否則應設中間等待位置燈。
9.5.4.2 在不需要像停止排燈那樣提供停止或通行信號的中間等待位置標志處宜設中間等待位置燈。
9.5.4.3 中間等待位置燈應沿中間等待位置標志設置并在標志的等待側距離 0.3 m 處。
9.5.4.4 中間等待位置燈應由三個具有類似滑行道中線燈的光強分布特性、朝向趨向中間等待位置的航空器發黃色光的單向恒定發光燈組成。燈具應垂直于滑行道中線設置,間距為 1.5 m。
9.5.4.5 中間等待位置燈宜由所在滑行道的中線燈或邊燈的供電電路一并供電。
9.5.5 停止排燈
9.5.5.1 在每一個通向擬在跑道視程小于 550 m 情況下使用的跑道,在跑道等待位置以及打算實行停止或放行控制的中間等待位置上應設停止排燈。但在下列情況下可不設:
a) 具備防止航空器和車輛偶然侵入跑道的適當助航設施和程序;
b) 在跑道視程低于 550 m 的情況下,具備限制同一時間內在機動區只有一架航空器和必不可少的最少車輛的運行程序。
9.5.5.2 在夜間和跑道視程大于 550 m 情況下使用的跑道,在跑道等待位置宜設置停止排燈,作為防止跑道侵入的有效措施之一。
9.5.5.3 停止排燈應設在滑行道上要求航空器停住等待放行之處,由若干個朝向趨近停止排燈的航空器發紅色光的嵌入式燈組成。停止排燈應橫貫滑行道,燈間均勻分布,距離不大于 3 m。
9.5.5.4 在常規的停止排燈可能由于雨雪等因素致使駕駛員看不清楚、或由于要求航空器停住的位置距離停止排燈太近以致燈光被機身擋住的情況下,應在停止排燈的兩端滑行道邊以外至少 3 m 處各增設一對光學特性與停止排燈相同的立式燈具,并使其一直都能被趨近的航空器駕駛員看到,直到停止排燈位置。
9.5.5.5 擬供在跑道視程小于 350 m 的情況下使用的停止排燈的光學特性應符合附錄 E 中圖 E.12、圖 E.13 或圖 E.14 的要求;擬供在跑道視程等于或大于 350 m 的情況下使用的停止排燈的光學特性應符合附錄 E 中圖 E.15 或圖E.16 的要求。
9.5.5.6 停止排燈的燈具應隔燈分為兩組由兩個不同的電路供電,或采取其他措施以確保不致因線路故障造成全部燈具停電。除高光強停止排燈外,停止排燈一般無需調節光強。停止排燈開亮表示禁止通行,關滅表示許可通行。有選擇的進行開關控制的停止排燈電路設計應使在停止排燈開亮時其前方不小于 90 m 以內的滑行道中線燈熄滅,反之亦然。
9.5.5.7 停止排燈應有應急電源。應急電源應能自動投入,有選擇的進行開關控制的停止排燈的投入速度應滿足燈光轉換時間不大于 1 s 的要求。
9.5.5.8 規定作為高級地面活動引導及控制系統的一部分的停止排燈,若從運行的觀點認為,為了在很低能見度或晴朗白晝條件下保持一定的地面運轉速度需要較高的光強,則停止排燈的光學特性應符合附錄 E 中圖 E.17、圖 E.18 或圖 E.19 的要求。
9.5.5.9 在需要寬光束擴散角時,停止排燈的光學特性應符合附錄 E 中圖 E.17、圖 E.18 或圖 E.19 的要求。
注:應在必需時并經專門研究后才能使用高光強停止排燈。
9.5.6 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燈
9.5.6.1 擬在跑道視程低于 350 m 的情況下運行和(或)高交通密度的跑道應設置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燈。
9.5.6.2 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燈在其運行的任何時間內應按全圖形展示,否則應關閉。
9.5.6.3 一組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燈應與相關的快速出口滑行道設在跑道中線的同一側,如圖 89 所示。在每一組中,燈間距離應為 2 m,最靠近跑道中線的燈距離跑道中線應為 2 m。
圖88 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燈
9.5.6.4 在跑道上有一條以上的快速出口滑行道時,每一組出口滑行道的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燈在運行時不應與另一組在運行中的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燈相互重疊。
9.5.6.5 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燈應為單向黃色恒定發光燈,朝向趨近跑道著陸的航空器。
9.5.6.6 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燈的光強分布應符合附錄 E 中圖 E.6 或圖 E.7 的要求,視相關跑道中線燈的間距而定。
9.5.6.7 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燈應由不同于其他跑道燈光的電路供電,以便在其他燈光不運行時可開亮使用。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燈宜由相關的滑行道中線燈的串聯供電電路供電,但其設計應確保當其中任何一個燈失效或出現其他故障以致不能按全圖形開亮時將六個燈全部關滅。
9.5.7 除冰防冰設施出口燈
9.5.7.1 在比鄰滑行道的遠距除冰防冰坪的出口邊界處應設除冰防冰坪設施出口燈。
9.5.7.2 除冰防冰坪設施出口燈應沿除冰防冰坪出口邊界處的中間等待位置標志內側設置,距離標志0.3 m,如圖 89 所示。
9.5.7.3 除冰防冰坪設施出口燈應由若干個具有類似滑行道中線燈的光度特性、朝向趨近出口邊界方向發黃色光的單向嵌入式恒定發光燈組成,燈具應以 6 m 的等間距設置。
9.5.7.4 除冰防冰坪設施出口燈宜就近由跑道邊燈或滑行道燈的供電電路供電。
|
圖89 典型的遠距除冰防冰坪出口燈
山西捷力通防雷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定制各類鋼結構塔雷電預警系統、機場防雷建設、民用機場、跑道防雷、升降帶防雷設置、滑行道、機坪防雷、隔離航空器的安置、助航燈光、標記牌及供電設施防雷系統、停機坪防雷建設、停機坪防雷鋼架構、公共接地安裝、業務涉及:山西避雷針安裝、山西避雷塔安裝、山西機房防雷接地、山西防雷施工、山西防雷檢測。涉及的區域有太原防雷、大同防雷、忻州防雷、朔州防雷、運城防雷、晉中防雷、陽泉防雷等等各個地區。
服務承諾:
本平臺銷售并發貨的商品,由公司提供發票和相應的售后服務。請您放心購買!平臺保證為原廠正貨,保證產品的質量和售后!
具體價格和產品詳情歡迎您致電或網站小窗口咨詢,這樣更清楚!
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中環體育路口巴黎苑B幢2單元6層
聯系人:楊經理 15110330668 徐經理 15235117377 趙經理:13753477089
電話:0351-7235259
郵箱:fl035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