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應根據建筑物重要性、使用性質、發生雷電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為三類。
第一類防雷建筑物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劃為第一類防雷建筑物:
1、凡制造、使用或貯存火炸藥及其制品的危險建筑物,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爆轟,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2、具有0區或20區爆炸危險場所的建筑物。
3、具有1區或21區爆炸危險場所的建筑物,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補充知識點:
0區:連續出現或長期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
1區:在正常運行時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
21區:具有閃點高于環境溫度的可燃液體,在數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災的環境。
第二類防雷建筑物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劃為第二類防雷建筑物:
1、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筑物。
2、國家級的會堂、辦公建筑物、大型展覽和博覽建筑物、大型火車站和飛機場、國賓館,國家級檔案館、大型城市的重要給水泵房等特別重要的建筑物。(注:飛機場不含停放飛機的露天場所和跑道)
3、國家級計算中心、國際通信樞紐等對國民經濟有重要意義的建筑物。
4、國家特級和甲級大型體育館。
5、制造、使用或貯存火炸藥及其制品的危險建筑物,且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6、具有1區或21區爆炸危險場所的建筑物,且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7、具有2區或22區爆炸危險場所的建筑物。
8、有爆炸危險的露天鋼質封閉氣罐。
9、預計雷擊次數大于0.05次/a的部、省級辦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災危險場所。
10、預計雷擊次數大于0.25次/a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業建筑物。
第三類防雷建筑物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劃為第二類防雷建筑物:
1、省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及省級檔案館。
2、預計雷擊次數大于或等于0.01次/a,且小于或等于0.05次/a 的部、省級辦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災危險場所。
3、預計雷擊次數大于或等于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0.25次/a 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業建筑物。
4、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區,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區,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筑物。